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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醫院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9-01-25瀏覽:9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京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Nanjing  Hospital  Association 縮寫為NHA。
                                                         第二條  本會是南京地區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愿組成的全市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社會團體發展道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衛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加強醫療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服務、協調、監督作用,提高會員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本會的登記機關是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南京市鼓樓區新模范馬路66號南郵大廈1005室。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端正行業作風,促進南京地區醫療機構的改革、建設與健康發展;
                                                        (二)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服務環境和秩序;
                                                        (三)開展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訴愿,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決策意見和建議;
                                                        (四)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協助制定行業管理規范指南和技術標準,參與對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的相關評審評價工作,(包括對二級綜合與??漆t院的評價與評審細則制定)。配合醫療行業開展醫德醫風常態化教育、促進“醫患互信、服務改進”和醫療安全等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提高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增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能力:
                                                        (五)圍繞重點管理課題組織相關學術探討、調研、考察和交流活動。開展科學管理相關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研究、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管理咨詢,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
                                                        (六)圍繞互聯網+醫療,促進各醫療機構、社會各界、南京都市圈醫藥企業以及國內外(含港澳臺)等醫療學術團體的信息溝通、聯系和交往,開展友好協作、合作和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論壇與交流活動;
                                                        (七)組織編輯出版行業管理信息、簡報和管理方面相關學術期刊、音響制品等,鼓勵醫療機構管理人員撰寫論文;
                                                        (八)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建立健全醫療機構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按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組織業務相關的行業服務實體,進行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及認證;
                                                        (九)評選、表彰和獎勵會員機構優秀管理干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論著及論文;
                                                        (十)為會員單位在本會任務及業務范圍內,竭誠提供各種形式或內容的服務;
                                                        (十一)承擔衛生主管部門委托或購買服務項目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權,面向會員開展交流、合作、研究、培訓、咨詢,編輯、出版、表彰、獎勵,承辦政府委托或購買的服務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單位和他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可以聘請名譽會員,發展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愿意,繳納會費,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南京地區部省屬、軍隊、武警、企事業及社會辦醫療機構等;
                                                        2.與醫療機構經管理專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咨詢機構,以及依法登記成立的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3.贊同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和資助本會工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
                                                        1.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行政管理人員、職能科室、臨床、醫技科室負責人;
                                                        2.取得衛生管理專業本科、??茖W歷,且從事醫療衛生行政(含科研、教育)、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3.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4.熱心支持和贊助本會工作,對醫療衛生管理事業和對外交流做出貢獻的國內外專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  入會程序:
                                                        單位會員入會:由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或其他單位)直接向本會申請,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經院行政領導簽字,單位蓋章,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正式會員單位(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個人會員入會:由個人所在單位推薦、或直接向本會申請,填寫《個人會員申請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權利;
                                                       (三)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和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委托、交辦的任務;
                                                       (三)參加本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及有關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建議。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有嚴重違反醫療職業道德行為的、有商業賄賂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 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實行理事單位制度,會員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擔任理事,如因工作變動,則由單位指定的負責人替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一、三、五、六、七、九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為兼職,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并經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四)處理其他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按不同管理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研究交流活動,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開展各項活動時必須通報本會并冠以本會的全稱。專業委員會委員正、副主任委員在南京地區各級醫療機構中,通過民主推薦,在本專業具有一定的專長和知名度,熱心于協會工作的人員擔任,報常務理事會通過。專業委員會任職和改選時間與本會同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專職或兼職的辦事機構及其人員,承辦協會日常的事務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項目;
                                                      (三)協會興辦或管理與宗旨、任務、業務相關的經濟、技術服務實體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各種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四)國內外個人、單位、企事業、社會團體的贊助、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及個人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立銀行獨立帳戶,配備或委托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管理,實行財務監督、堅持財務審計,經費收支由本會獨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勞務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社會團體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后的剰余財產,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限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于2019年1月24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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